在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统称“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其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的职务级别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的干部;
2、省检察院检察长是副部级的干部;
3、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的干部。
检察长的工作内容有
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