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方的秋季,漫天黄沙常常会掩埋城市的灯红酒绿,蒙上一层厚厚的黄沙衣。而造成令人压抑黄沙的罪魁祸首就是乱伐乱砍林木。为了保护好生态环境,在荒土之中,一棵棵绿葱葱的树拔地而起,为我们建起一座绿色的生命屏障。
“绿水青山”对我们而言就是“金山银山”早已成社会的广泛认知,人们也不会随意地砍伐令人心旷神怡的森林。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国家立法进行保护,对于不法分子肆意采伐树木更是作出严厉处罚。但如果是在自己种的地里,砍自己种的树会不会构成犯罪呢?
这样听起来有些荒唐的事件发生在山东。某农民李某为了改善家中生活条件,将来好靠着钱生钱,就在当地的镇子上承包了一大块土地用来种杨树,他想靠卖杨树发家致富。等到700棵杨树成年时,兴奋的李某当即联系一座工厂,与工厂工人一起将700棵杨树砍掉,事后,李某得到了3万元的酬金。
但手中揣着3万元钞票的李某没有等来他想要的好日子,等来的却是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收到调查和立案通知的李某心中急切又疑惑——为什么我自己种的树自己不能看,反而还要查我呢?之后,李某主动向当地派出所自首。
法庭上,李某作陈述,他认为树和地都是自己买的,在自己的地盘砍树应该不违法。当地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款一万元,卖树所得款项须退还。这个事件成为了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自己砍自己的树还违法了?
李某为何构成滥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非随意砍伐一棵树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砍伐面积达到10平方米或者砍伐幼树500棵以上就会被立案调查,而李某砍伐700棵杨树,其空间面积达到137立方米,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杨树是自己栽种的,土地是自己承包的,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李某都拥有对杨树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依旧被立案调查呢?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李某所种杨树数量达到700棵,空间面积达到137立方米,这样大面积的砍伐必须要有采伐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作业。虽然李某拥有对杨树的所有权,但我国将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采伐权相分离,李某必须开办采伐许可证才能对杨树拥有采伐权。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李某并不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李某如果想要采伐杨树,需到乡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处去申请办理许可证。但李某拥有许可证后仍不可随意砍伐——《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中规定,若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了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等相关内容,而去砍伐本单位及本人所有林木的和砍伐他人林木的,依旧按照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李某虽然拥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对杨树的所有权,其未获取采伐资质,且其采伐数量与面积远远超过《解释》中的立案标准,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中,人证、物证充实,李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应无异议。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仅一字之差,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而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这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的非法行为。那么这与李某所犯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呢?
,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滥伐林木罪采伐的对象是本单位的,个人的林木,而盗伐林木罪所采伐的对象是归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简而言之,滥伐林木是在有限范围内对林木的非法砍伐,而盗伐林木突出“盗”字,肆无忌惮,在任何区域都可能犯下本罪。
,从两罪侵犯的客体这个角度来看,权属确认就对区分两罪显得非常重要,根据相关规定,当林木归属有争议和纠纷时,一般按照滥伐林木罪惩处。
,两罪的立案标准不同。盗伐林木,其面积达到两立方米以上,盗伐幼树到达一百株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而滥伐林木,其面积达到十立方米,砍伐幼树达到五百株的,就将立案。因为盗伐林木罪侵犯的主体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于这样的行为打击地就更加严厉,立案标准小、少也是一个方面。
,盗伐林木罪除了会判刑之外,根据《森林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还将被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亲手种植其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且没收盗伐林木所获所有款项,还会被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而滥伐林木罪基本上是砍伐本单位或这个人的林木,只需要赔偿,不需要进行的补种。